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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变更登记与备案要点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2-23 18:04


  林权变更登记与备案要点

  

  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依法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下列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一)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的;

  (二)非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

  二、下列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二)非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三)非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无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三、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流转双方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流转合同;

  (三)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四)原林权证书;

  (五)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四、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