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2-23 17: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代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详见附件2)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给乙方,互换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乙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详见附件2)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给甲方,互换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二、互换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互换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甲乙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甲乙双方须重新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及时向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3.甲乙双方对互换后的地块享有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四、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
1.互换地块存在 (面积、地力、作物、地上附着物等)差异的,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补偿。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申请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 村民(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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