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流转合同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18 17:05
林地流转合同
村 组林地流字〔 〕第 号
流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住所: 联系方式:
流入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住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基本情况及流转方式、流转期限
序号 | 坐落位置 (小地名) | 四至界线及相邻权利人名称 | 面积 (亩) | 林地资源现状 [树种组成╱平均年龄(年)╱株数(株)╱蓄积(M3)] | 流转方式 (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 | 流转期限(年)╱ 起止时间(年、月、日) | |||
东╱相邻人名称 | 南╱相邻人名称 | 西╱相邻人名称 | 北╱相邻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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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作他用。乙方应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 年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
(3)有权按本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林地期限,并在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2、义务
(1)确认前述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对流转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它承包方联合,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享有流转时已有林木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流入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
2、义务
(1)维持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按时、足额支付林地流转费。
(4)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2、其他约定权利和义务:
(1)流转期满后,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其他
四、流转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本合同林地流转价格为 元(大写: )。
支付方式(现金、实物、分期兑付等):
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为损失额的 %。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3、其他约定事项: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发包方、乡(镇)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1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方(签字、盖章):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流转林地附图
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3、属转让的,甲方应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让的票决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属再流转的,流出方应提供发包方书面同意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合同生效后终止原有的承包关系,由流入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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