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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林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18 15:52


  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林权流转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入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分中心(以下统称“交易机构”)林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林权流转交易秩序,促进林权流转,保障流转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内江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内江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林权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以下称流出方)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林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林权市场从事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五条 交易机构公开发布流转信息,待发布信息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可以采取协议流转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应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流入方。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六条  林权流转交易按“提出申请—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意向流入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鉴证书”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  流出方应向交易机构提交林权流转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出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出方和流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1.流出方、流出标的及受托人的名称;

  2.流出标的的区位、面积、数量、流转方式和期限、价格等;

  3.流转行为必要的民主决策等情况证明。

  (二)需要流入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1.流出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2.流出标的地上附着物的处置要求;

  3.流出标的用途要求、流入方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需要流入方接受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流出方在提交流转申请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一)有效身份证明,流出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流出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承包合同或林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三)同意流转的文件,包括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流出方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决议;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提交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流转的批文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四)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林权的,流出方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

  (五)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林权再流转的,流出方应当提供原流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流出标的情况说明;

  (七)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交易,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意向流入方应在林权流转项目信息发布期间向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意向流入方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流入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意向流入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流入方的资信证明;

  (三)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交易机构受理流出方的流转申请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流出方应在交纳保证金后与交易机构签订《林权流转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流转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林权流转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证明材料,依照交易机构交易规则参与竞买。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与流出方签订《流转委托合同》后,应当统一进行流转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渠道包括交易机构网站、LED显示屏、媒体及国内合作机构。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流出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三)流入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按规定需发布的其他信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流转,除发布上述信息外,还应发布林权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的信息。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林权流转,除发布第一款的信息外,还需发布流转林权的标的企业对该林权流转做出的内部决策;若股权流转还须发布流转林权的标的企业或组织的产权构成情况和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第十四条  林权流转信息的发布期限由流出方与交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在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期内,流出方可向交易机构申请对信息发布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信息的发布期限不低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内容补充和修改后,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交易机构受理意向流入方的受让申请时,应对申请文件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意向流入方应在交纳保证金后,交易机构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成交后,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第十八条  林权交易资金应当通过交易机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结清价款后,交易机构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详见《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有林权交易的,应当符合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