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18 15:46
内江市农业局文件
内农发〔2013〕286号
内 江 市 农 业 局
关于印发《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局:
《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市农业局
2013年9月30日
抄送:市统筹委、市法制办
内江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
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变资本,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统称为转出方和受让方。土地流转关系中,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称为转出方;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称为受让方。
第四条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原则和方式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流转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土地耕作层;
(三)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通过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依法探索担保、抵押等方式。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要求变更登记的,须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承包户之间可自愿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发展农业合作生产。股份合作解散或合作经营期满时,入股的承包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受让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须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八条 转出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机构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无争议。
(二)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三)流转土地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四)转出方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流转公示。转出方或受委托流转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介机构,须将其土地流转事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
(二)平等协商。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流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三)签订合同。达成流转意向的,土地流转双方须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合同备案。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后,受让方须持相关资料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双方进入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并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免交服务费等优惠政策。
跨村民小组的连片流转原则上应当进入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十二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收集发布流转信息,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也可在交易场所通过挂牌、网络竞价、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或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合同和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须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川农业〔2010〕72号文件)统一印制。
流转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流转合同生效条件及违约责任。
流转合同文本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受让方需要继续流转经营土地的,须在流转合同期满前半年之内向转出方提出续期申请。经转出方同意后,依法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依法征用、占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受让方须在10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须提供报告书、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受让方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如委托流转的,还须提供转出方书面委托书;以转让方式流转的,还须提供发包方审查同意流转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
(二)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
(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证明;
(四)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
第十九条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在指导流转合同
签订或流转合同备案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当事人予以纠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依法无效。发包方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权的,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行属地管理。
土地流转双方因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